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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令第687号修改部分行政法规

国令第687号修改部分行政法规:落实取消车检机构资格许可|学有一得

   

  2017年10月7日李克强总理签发,2017年10月23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决定对15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这次行政法规的修改,以下内容涉及交通运输行业或对交通运输行业有影响。



1

落实取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

  十二、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资格管理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修改前的第十五条第二款: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修改后的第十五条第二款: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这意味着从法规层面取消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资格管理。 

  其实早在2017年1月12日《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中,就取消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


  这次修改行政法规,删除了这项许可的法律依据。接下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9年第121号)很快也将修订或废止。


  国发〔2017〕7号文件在取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的同时要求:取消审批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强化“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严格把关,采用监督检查、能力验证、投诉处理、信息公开等多种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014年4月,公安部和国家质检总局还在《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公交管〔2014〕138号)中还在强调“严格资质管理”,转眼资格许可就被取消了。可见当前放管服改革力度之大、速度之快。

 

  这一修改充分体现了两个“转变”:

  一是工作重心由规范市场主体活动资格为主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为主转变。管经营主体的资格好管,把住许可审查关即可,哪怕许可的申请材料卷帙浩繁,但毕竟那是静态的,对照条件查看资料就行了,轻松。而要对管理对象的活动进行监管,没有完善的机制和科学的方法,没有更尽力的工作,恐怕难以监管到位。

  二是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取消了许可,并非政府就不管了,而是转变管理方式,由事前许可审查改为事中事后监管。当然这难度更大。一些交通运输部门的同行有种“无审批、不监管”的思想根深蒂固,不知是哪位老师教的。取消许可,意味着少了重要的管理抓手,如何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确实是个问题,但这很难成为推卸责任的借口。

 

  这一修改,也预示着交通运输部门实施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许可”可能寿数不长了。一方面,从事法律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都已经门户大开,从事法规规章规章规定的综合性能检测业务的机构也没必要设门槛;行政法规都在修改取消许可,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许可也可以取消。另一方面,2017年年内货运车辆年检(安全技术检验)和年审(综合性能检测)将要依法合并,继续实施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许可意义已经不大。 


2

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有调整

  七、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修改前的第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八、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修改前的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两部法规这两条的修改,可能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的审查工作体制进行了调整。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中,已经明确: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第三条)。

  修改后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将施工图审查的具体办法授权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自行制定;修改后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则明确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由“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而不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承担。住建部门近年来推动的图审市场化得到了法规支持。


  这是一种动向。作为行政机关,要承担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之类的专业技术工作,真有点勉为其难。行政与技术分离,已经似乎是一种趋势,而且不仅在建设工程领域。


  再看交通运输部门。目前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职责还是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虽然在实践中主管部门会委托一些第三方专业设计、咨询单位进行审查,或者组织专家会审提出审查意见,但那都是为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服务的,最终的责任主体并未改变。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图审下一步是否调整、如何调整,还是得看交通运输部的。根据修订后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门有权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具体办法。

 

3

落实工程防雷管理优化

  十五、将《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

  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专门”和“设计、施工”。删去第二款中的“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可以在核准的资质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

  删去第四十三条第三项中的“设计、施工”。

  删去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中的“设计、施工”。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这些修改内容,已经体现在《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中。通过修改《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明确了公路、水路、铁路、民航等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对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责任。同时,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单位也不再需要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也就是取消了设计、施工单位的防雷专业工程资质许可。这有利于包括交通建设工程在内的建设工程缩短建设时限、提高施工效率。



转自:游手说 交通运输评论